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48號
原 告 乙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傳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實際欣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 元,扣除原告於支
付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