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明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晏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