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65號 原   告 日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明聖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 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柯明聖業已於民國106年8月20日死亡 ,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從命其 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