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702號
原 告 合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霖
訴訟代理人 曾美菱
被 告 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濬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7日向原告購買CNC加
工樣品,合計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元,業經
原告將買賣
標的物交付被告收受,並簽出貨單交由被告員工
李雅聖收執。
詎被告未依約給付
上開貨款,經原告屢次催討
,被告仍置之不理
等情,
業據其提出訂購通知單、出貨單、
合並金額出貨單據等件影本各1紙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
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
1,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06年11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