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703號
原 告 里雅傢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士彥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
被 告 李文期
李珺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並主張如下:
㈠緣被告李文期、李珺益為兄弟關係,其二人於民國106年6月
30日共同
承攬原告里雅傢俱股份有限公司承作之「中壢城中
央」、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號室內裝修工程中
之「木作」及「油漆」二項工程,
兩造約定工作
報酬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702,450元、185,000元(均未稅),約定完
工日期則分別係106 年8月30日、同年9月15日,被告並已領
取30%工程款(分別為210,735元、55,500元,合計266,235
元)。
㈡
詎料,被告自兩造簽約以來,固有陸續進場開工施作,
惟並
非每日按時進場施工、更有進場施工人員不足、施作尺寸錯
誤
等情形,導致工程施作進度緩慢、造成施工時程嚴重落後
,縱經原告屢次催促,
猶未獲改善,被告甚至尚且向原告表
示因個人資金周轉調度問題無法覓得足夠工班進場施作工程
,而希冀預先支領後段工程款項,因與約定未合而不獲原告
同意後,被告
自認按其施工進度已無法如期完成工作,竟於
106年8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預示拒絕繼續進場完成
工作,之後即未再進場施工,
系爭工程項目
迄至約定完工日
期止,則均未能完成工作,造成原告面臨無法如期完成業主
所託付之室內裝修工程,因而受有違約賠款損害及無形商譽
損失。
㈢又被告於106年8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預示拒絕繼續
進場完成工作,自有違約情事,係為解除權發生之原因,原
告自得
解除契約。且系爭「木作」及「油漆」二項工程之約
定完工日期分別為106 年8月30日、9月15日,被告未於
上開
期限內完工,已屬
給付遲延而應負遲延責任,又系爭二項工
程是原告承作業主「中壢城中央」室內裝修工程中之部分轉
包工程,若被告未能依照約定工期完工,將造成原告承作之
整體室內裝修工程進度延宕而面臨違約賠款及商譽損失,此
情均為被告簽約時所知悉,故系爭二項轉包工程,依其契約
之性質,係屬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
亦即是屬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兩造契約之要素,
而系爭二項工程卻因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遲延,迄今尚未
完工,原告自得解除本件工程合約。爰依
承攬契約及給付遲
延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以本件
起訴狀繕本之送達,
向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系爭契約既已經原告依
法解除,則被告已無受領自原告領取之30 %工程款266,235
元之法律上原因,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
上揭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價單回簽資
料、廠商請款流程表、支票簽收回聯、LINE通訊紀錄等件為
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法視同自認,
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解除後
回復原狀及
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266,23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即106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