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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56號 原   告 崧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智民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被   告 林玉美 上原告與被告林玉美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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