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08號
原 告 彩色人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柏翰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優工程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於
聲
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28,65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13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