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39號
原 告 戴政道
被 告 匯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宏仁
訴訟代理人 孫克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本件被告匯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
市○○區○○路○○○ 號,有其公司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