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5號
原 告
臻九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家棟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
被 告 自然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然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為偽造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4,3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