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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票據為偽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5號 原   告 九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棟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 被   告 自然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然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為偽造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4,3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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