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60號
原 告 碩維智權事務所即楊代強
訴訟
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酷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原告前於
聲請
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3,011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25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