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8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60號 原   告 碩維智權事務所即楊代強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酷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前於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3,011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