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60號
原 告 碩維智權事務所即楊代強
訴訟
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被 告 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被 告 酷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耿介
章雁茹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7 年5 月24日
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
爰
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