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台北囍多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徐芬芬
訴訟代理人 馬一飛
陳美津
梅景劭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鈺恩律師
被 告 詹忠慶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0
樓之8
黃怡凱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4
樓之13
連秀年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6
樓之10
郭慶育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1
樓之3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複 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王澤耀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
1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9樓
之2
楊鈞豪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
10
江素霞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
2
卓慧蓉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5
蕭冬玉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
11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
樓之13
唐淑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
5
王正義 住新北市○○區○○區○○路2段228之
3號16樓之13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 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禾華文創事業有限公司(原名稱禾華開發建設有限
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住同上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
被 告 洪秀鋅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
樓之16
熊鵬飛 住臺北市○○區○○街○○號9樓之3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1
樓之8
賴淑萍 住臺北市○○區○○路○○○號11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3
樓
劉柔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6
樓之9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詹忠慶等四人給付管理費新臺幣(下
同)451,428 元,原告於
言詞辯論程序中,追加洪秀鋅等12
位被告,並變更聲明請求給付管理費共522,532 元,是原告
之請求,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範圍,
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