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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車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09號 原   告 永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弘明 被   告 吳銀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玖佰 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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