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4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吳若榆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3
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弦鉅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
4,61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