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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52號 原   告 劉韻華 被   告 甲乙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月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紙器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8,000 元,應繳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 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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