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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3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352號 原   告 劉韻華 被   告 甲乙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448,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 年3 月20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縮減聲明為:被告應給付402,000 元, 及自105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 算之利息,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 (下稱系爭4 紙支票),並於屆期時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未果, 嗣被告確實已給付46,000元,經扣除被告已給付之部分,尚 積欠402,000 元票款未清償,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兩造並不相識,系爭支票4 紙確是被告所簽發, 但被告已經給付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之款項16,000元,另外 分別在105 年8 月10日、105 年11月18日分別匯款10,000元 、20,000元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持有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4 紙支票,且尚積 欠402,000 元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4 紙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 信為真實。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 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系爭4 紙支票,經原告 於附表所載各該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而未獲付款等情 ,業如前述,是被告自應依票面金額負擔票據責任,而被告 事後業已給付46,000元,業據認定如前,是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402,000 元自屬有據。又兩造既無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 自105 年10月20日起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未逾上開法定範圍,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票款及自105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 │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 提示日 │ │ │ │(新臺幣)│ │ │ │ │ ├───┼─────┼─────┼───┼────┼──────┼──────┤ │ 1 │EQ0000000 │16,000元 │甲乙紙│合作金庫│105年7月20日│105年7月20日│ │ │ │ │器有限│商業銀行│ │ │ │ │ │ │公司 │北土城分│ │ │ │ │ │ │ │行 │ │ │ ├───┼─────┼─────┼───┼────┼──────┼──────┤ │ 2 │EQ0000000 │16,000元 │甲乙紙│合作金庫│105年8月20日│105年8月22日│ │ │ │ │器有限│商業銀行│ │ │ │ │ │ │公司 │北土城分│ │ │ │ │ │ │ │行 │ │ │ ├───┼─────┼─────┼───┼────┼──────┼──────┤ │ 3 │EQ0000000 │16,000元 │甲乙紙│合作金庫│105年9月20日│105年9月20日│ │ │ │ │器有限│商業銀行│ │ │ │ │ │ │公司 │北土城分│ │ │ │ │ │ │ │行 │ │ │ ├───┼─────┼─────┼───┼────┼──────┼──────┤ │ 4 │EQ0000000 │400,000元 │甲乙紙│合作金庫│105年10月20 │105年10月20 │ │ │ │ │器有限│商業銀行│日 │日 │ │ │ │ │公司 │北土城分│ │ │ │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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