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69號
原 告 展鮮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佳欽
被 告 海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
肆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