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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69號 原   告 展鮮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欽 被   告 海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 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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