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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97號 原   告 王大德 被   告 中城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既已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被告應分擔和解金額之一半等語明確,是本件並 非因侵權行為而涉訟,合先敘明。又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 雄市苓雅區,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可佐,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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