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97號
原 告 王大德
被 告 中城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志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
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既已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被告應分擔和解金額之一半等語明確,是本件並
非因
侵權行為而涉訟,
合先敘明。又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
雄市苓雅區,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
可佐,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