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七盞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月香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川大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