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華大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文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7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