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華大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華文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板橋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72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