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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8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典耀  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亦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2,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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