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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6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670號 原   告 幸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秀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張堯晸律師 被   告 琇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琇生 被   告 沈志華 上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零參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琇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琇鴻公司)於民國105 年10月 間向原告借款,並交付如附表所示被告琇鴻公司簽發、經被 告沈志華背書之支票3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向 付款人臺灣銀行樹林分行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 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㈡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被告交付2紙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及784,000 元之支票予原告之理由說明如下: 1.840,000 元之支票:係被告琇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宋琇生於 民國000 年0 月0 日以生意急需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800, 000元,原告遂分別開立面額70,000 元及730,000 元之支票 各乙紙交付予宋琇生,宋琇生則交付國揚紙器有限公司(下 稱國揚公司)所開立面額840,000 元之支票,並由宋琇生於 該紙支票上背書表示願負票據責任,作為日後清償之擔保, 是該840,000 元之支票自非本案原告訴求給付票款之擔保, 被告辯稱自難採信。 2.784,000元之支票: 被告琇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宋琇生於000 年00月00日持國揚 公司所開立面額784,000 元,前往原告公司,並以此支票作 為往後被告琇鴻公司所開立之支票保證兌現之擔保,擔保之 支票為系爭支票及票號:AJ0000000、面額796,780元、票載 發票日105 年11月2 日之支票乙紙。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琇鴻公司固曾以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並由被告沈志華 背書無訛。惟當時曾以被告琇鴻公司之債務人國揚公司簽發 面額840,000 元及784,000 元支票各乙紙為擔保,且原告公 司已將前述2 紙支票提示請款、聲請支付命令,茲原告復又 提示系爭支票,顯對被告為一債二還之請求,乃惡意行使票 據權利,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為證,被告亦不否認系爭支票係被告琇鴻公司向原告借 款所簽發並由被告沈志華背書,是被告雖辯稱當時曾以被告 琇鴻公司之債務人國揚公司簽發之金額840,000元及784,000 元支票為擔保,原告公司竟將前述國揚公司2 紙支票提示請 款並聲請支付命令,復提示系爭支票,乃惡意行使票據權利 云云,惟按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 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民法第32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琇鴻公司交付原告之 國揚公司擔保支票既未兌現,舊債務即未消滅,則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系爭支票全部之票款,自屬有據。 四、末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 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 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主文第1 項之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票 號 │ │ │ │ │ │新臺幣) │日 │ │ ├──┼──────┼─────┼─────┼─────┼────┼─────┤ │ 1 │臺灣銀行樹林│105年11月 │105年11月 │796,780元 │支付命令│AJ0000000 │ │ │分行 │28日 │28日 │ │送達翌日│ │ ├──┼──────┼─────┼─────┼─────┼────┼─────┤ │ 2 │臺灣銀行樹林│105年12月 │105年12月 │796,780元 │支付命令│AJ0000000 │ │ │分行 │6日 │6日 │ │送達翌日│ │ ├──┼──────┼─────┼─────┼─────┼────┼─────┤ │ 3 │臺灣銀行樹林│105年12月 │105年12月 │796,780元 │支付命令│AJ0000000 │ │ │分行 │22日 │22日 │ │送達翌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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