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670號
原 告 幸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寶秀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張堯晸律師
被 告 琇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琇生
被 告 沈志華
上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零參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琇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琇鴻公司)於民國105 年10月
間向原告借款,並交付如附表所示被告琇鴻公司簽發、經被
告沈志華
背書之支票3 紙(下稱
系爭支票),
詎原告屆期向
付款人臺灣銀行樹林分行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
拒絕往來戶為由
退票,
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㈡對於被告
抗辯之陳述:
被告交付2紙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及784,000
元之支票予原告之理由說明如下:
1.840,000 元之支票:係被告琇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宋琇生於
民國000 年0 月0 日以生意急需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800,
000元,原告遂分別開立面額70,000 元及730,000 元之支票
各乙紙交付予宋琇生,宋琇生則交付國揚紙器有限公司(下
稱國揚公司)所開立面額840,000 元之支票,並由宋琇生於
該紙支票上背書表示願負票據責任,作為日後清償之
擔保,
是該840,000 元之支票自
非本案原告訴求給付票款之擔保,
被告辯稱自難採信。
2.784,000元之支票:
被告琇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宋琇生於000 年00月00日持國揚
公司所開立面額784,000 元,前往原告公司,並以此支票作
為往後被告琇鴻公司所開立之支票保證兌現之擔保,擔保之
支票為系爭支票及票號:AJ0000000、面額796,780元、票載
發票日105 年11月2 日之支票乙紙。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琇鴻公司固曾以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並由被告沈志華
背書
無訛。
惟當時曾以被告琇鴻公司之
債務人國揚公司簽發
面額840,000 元及784,000 元支票各乙紙為擔保,且原告公
司已將前述2 紙支票提示請款、
聲請支付命令,茲原告復又
提示系爭支票,顯對被告為一債二還之請求,
乃惡意行使票
據權利,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為證,被告亦不否認系爭支票係被告琇鴻公司向原告借
款所簽發並由被告沈志華背書,是被告雖辯稱當時曾以被告
琇鴻公司之債務人國揚公司簽發之金額840,000元及784,000
元支票為擔保,原告公司竟將前述國揚公司2 紙支票提示請
款並聲請支付命令,復提示系爭支票,乃惡意行使票據權利
云云,惟按因清償債務而對於
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
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
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
民法第320 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琇鴻公司交付原告之
國揚公司擔保支票既未兌現,舊債務即未消滅,則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系爭支票全部之票款,自屬有據。
四、末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
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
第144 條
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主文第1 項之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票 號 │
│ │ │ │ │新臺幣)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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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銀行樹林│105年11月 │105年11月 │796,780元 │支付命令│AJ0000000 │
│ │分行 │28日 │28日 │ │送達
翌日│ │
├──┼──────┼─────┼─────┼─────┼────┼─────┤
│ 2 │臺灣銀行樹林│105年12月 │105年12月 │796,780元 │支付命令│AJ0000000 │
│ │分行 │6日 │6日 │ │送達翌日│ │
├──┼──────┼─────┼─────┼─────┼────┼─────┤
│ 3 │臺灣銀行樹林│105年12月 │105年12月 │796,780元 │支付命令│AJ0000000 │
│ │分行 │22日 │22日 │ │送達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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