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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6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671號 原   告 幸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秀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張堯晸律師 被   告 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坤萬 被   告 宋琇娟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所簽發,經 被告宋琇娟背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 ,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 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76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宋琇娟曾向原告借款73萬元,原告開立如附 表二所示之支票乙張交付被告宋琇娟,被告宋琇娟則以本金 加利息76萬元之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一所示 之支票交付予原告並背書。詎民國105年11月23日原告支票 期日前原告要求被告宋琇娟不要提示,被告宋琇娟乃未提示 該支票,詎原告竟持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一 所示之支票提示,造成退票,顯有違背誠信及詐欺之嫌等語 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係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所簽發,經屆 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雖以支付 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已 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 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六、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背書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付款,票據 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票據為無因證券 ,僅票據債權人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 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正,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則 應由票據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之法理至明(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097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宋琇娟於系爭支票背面簽名,應負背書人 責任等情,被告宋琇娟則以前詞置辯。然為原告當庭否認, 並主張本件是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宋琇娟是背書人,依 法應連帶給付票款責任等語(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 第1頁)。揆諸上開說明,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是以, 被告宋琇娟既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即應依支票文義擔保付 款,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支付系爭支票之票款責任,洵屬有 據。 七、末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106年2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八、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 │ │ │(新臺幣) │ │ │ │ ├──┼───┼────┼─────┼───┼───┼───┤ │ │萬隆不│AK824531│760,000元 │臺灣銀│105年 │105年 │ │ 1 │銹鋼有│0 │ │行土城│ 12月 │ 12月 │ │ │限公司│ │ │分行 │ 22日 │ 22日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 │ │ │(新臺幣) │ │ │ │ ├──┼───┼────┼─────┼───┼───┼───┤ │ │幸太興│MD341290│730,000元 │華南商│105年 │ │ │ 1 │業有限│4 │ │業銀行│ 11月 │ │ │ │公司 │ │ │樹林分│ 23日 │ │ │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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