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7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山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德卿間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68,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