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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31號 原   告 志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財 訴訟代理人 白冠傑 被   告 毛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聲明中表明被告應 給付之數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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