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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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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98號 原   告 李文賢 被   告 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順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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