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18號
原 告 張朝順
被 告 徐偉豪即宸豪工程行
被 告 金冠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東松
訴訟代理人 盧坤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偉豪即宸豪工程行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4,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