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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18號 原   告 張朝順 被   告 徐偉豪即宸豪工程行 被   告 金冠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松 訴訟代理人 盧坤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偉豪即宸豪工程行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4,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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