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64號
原 告 榮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及榮
被 告 林愛珠
被 告 強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愛珠等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14
8 元(有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1056 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
查封
物品價格鑑定報告書影本
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
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