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80號
原 告 聯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善平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黃崇育即力美設計實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玖仟陸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