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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80號 原   告 聯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善平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黃崇育即力美設計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玖仟陸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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