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88號
原 告 大文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芳順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
被 告 秀山新天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錦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陸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