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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91號 原   告 譽文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豊權 被   告 鮮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揚茗(原名:雲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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