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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更(一)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07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2,86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 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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