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宗霖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鳳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07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2,860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
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