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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調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博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輝 相 對 人 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承攬合約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本承攬合約相關事件之管轄法院。」,有上開 承攬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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