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博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永輝
相 對 人 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間之
承攬合約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本承攬合約相關事件之管轄法院。」,有
上開
承攬合約書影本在卷
可憑,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