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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簡調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萬世旺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許秀梅 相 對 人 彭裕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 有用。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 經營契約書第21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經營契約書可佐,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42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 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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