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村田
相 對 人 梅花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仲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
有
適用。
二、本件依
兩造簽訂之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廣告委刊協議書
第11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上
開協議書
可佐,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2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