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聲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宏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岳 相 對 人 黃俊義即峻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伍元後,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 執字第七八一六八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 一百零六年度板簡字第二○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 或因和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前述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所命供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 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 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 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 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 止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78168 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 。 三、查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78168 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9,303元 元,且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以106 年度板簡 字第2034號案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及民事卷 宗核閱無訛,本院審究上情並核閱卷宗後,認為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審酌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59,303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 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 、2 審簡易程序審 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月、2 年,共計2 年10月,加上裁判 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 約需3 年,以此為預估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 ,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 可能遭受之損害,以上開本金之法定遲延利息計算即8,895 元〔計算式:59,303元5%3年=8,895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而停止 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