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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政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代 理 人 廖芳萱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如蛟       黃如貴       黃如新       黃碧堅       葉秀峯       季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榮木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金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黃如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如貴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如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碧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葉秀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季木貿易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壹佰肆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金隆開發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壹佰肆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如蛟、黃如貴、黃如新、黃碧堅、 葉秀峯、季木貿易有限公司、金隆開發有限公司等7人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105年度板簡 字第1711號判決:「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面積九六點0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四分之一之土 地及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段○○○巷○○○弄○○○○號房屋(含四層樓 頂未辦保存登記部分)、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應予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兩造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訴訟費用│ 1,33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 │擔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 │擔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25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 │擔 │ ├───────┼──────┼───────────┤ │ 合計 │ 2,58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 │擔 │ └───────┴──────┴───────────┘ 附表: ┌────────┬───────┬─────────┐ │共有人姓名 │ 應有部分比例 │ 應負擔之金額 │ │ │ │ (新臺幣) │ ├────────┼───────┼─────────┤ │政暉開發有限公司│ 十八分之一 │ 144元 │ ├────────┼───────┼─────────┤ │ 黃如蛟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黃如貴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黃如新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黃碧堅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葉秀峯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季木貿易有限公司│ 十八分之一 │ 143元 │ ├────────┼───────┼─────────┤ │金隆開發有限公司│ 十八分之一 │ 14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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