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政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彥凱
代 理 人 廖芳萱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如蛟
黃如貴
黃如新
黃碧堅
葉秀峯
季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榮木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金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岑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黃如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如貴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如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碧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葉秀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季木貿易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壹佰肆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金隆開發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壹佰肆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如蛟、黃如貴、黃如新、黃碧堅、
葉秀峯、季木貿易有限公司、金隆開發有限公司等7人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105年度板簡
字第1711號判決:「
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面積九六點0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四分之一之土
地及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段○○○巷○○○弄○○○○號房屋(含四層樓
頂未辦保存登記部分)、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應予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所示
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兩造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訴訟費用│ 1,33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 │擔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 │擔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25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 │擔 │
├───────┼──────┼───────────┤
│ 合計 │ 2,58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 │擔 │
└───────┴──────┴───────────┘
附表:
┌────────┬───────┬─────────┐
│共有人姓名 │ 應有部分比例 │ 應負擔之金額 │
│ │ │ (新臺幣) │
├────────┼───────┼─────────┤
│政暉開發有限公司│ 十八分之一 │ 144元 │
├────────┼───────┼─────────┤
│ 黃如蛟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黃如貴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黃如新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黃碧堅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葉秀峯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季木貿易有限公司│ 十八分之一 │ 143元 │
├────────┼───────┼─────────┤
│金隆開發有限公司│ 十八分之一 │ 14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