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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事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事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 代 理 人 鍾映葳 聲 請 人 楊美慧 聲 請 人 王思銘 聲 請 人 林啓誠 聲 請 人 黃富 聲 請 人 陳詩婉 聲 請 人 郭進源 上列聲請人就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于耿、張慶忠與新北市 板橋區農會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所成 立之本院107 年度板司調字第457 號調解筆錄,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異議人係對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于耿 、張慶忠與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10 7 年11月1 日所成立之本院107 年度板司調字第457 號調解 筆錄提出異議,請求撤銷該調解筆錄之核發,惟調解筆錄係 由書記官基於當事人之合意所制作,並非屬司法事務官之終 局處分,是聲請人就上開調解筆錄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