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他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翔彬
法定
代理人 林祐正
郭庭汝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
律師
聲 請 人 林祐正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相 對 人 瑪思活動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鼎堯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業
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
依職權確定徵收
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翔彬、林祐正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理 由
一、
按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
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前提起給付薪資等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7日以106年度板救字第51號裁
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440元。
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4
號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確
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
用額,即
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440元。
依
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