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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他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他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翔彬 法定代理人 林祐正       郭庭汝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聲 請 人 林祐正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相 對 人 瑪思活動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鼎堯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業 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翔彬、林祐正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提起給付薪資等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7日以106年度板救字第51號裁 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440元。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4 號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確 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 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440元。 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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