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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勞小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3號 原   告 周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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