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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勞小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被   告 楊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穎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