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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勞小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被   告 楊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 月20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