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信彰
被 告 楊宗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 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
月20日送達原告指定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