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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勞小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9號 原   告 王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7,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本件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 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