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9號
原 告 王文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鈞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7,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本件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
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