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曾雪兒
被 告 樂生活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韻秋
上原告與被告樂生活居家清潔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5,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惟本件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為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