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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勞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曾雪兒 被   告 樂生活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上原告與被告樂生活居家清潔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5,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為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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