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陳志豪
被 告 新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語諾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新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宜蘭
縣○○市○○路○ 段○○號2 樓,有其公司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
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