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粘瑋柔
粘紫彤
粘詠婕
兼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王沛庭
被 告 上群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萬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
亦有
適用。
二、
經查:本件
相對人上群食品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0號,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附
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上
群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