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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勞簡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76號 原   告 LAM HOAI NAM(中文姓名:林懷南) 被   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天龍 被   告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惠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成玻璃有限公司、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3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