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76號
原 告 LAM HOAI NAM(中文姓名:林懷南)
被 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天龍
被 告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惠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成玻璃有限公司、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3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