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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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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勞簡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151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