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司小調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陳光榮即光榮地政士事務所 相 對 人 大山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返還押租金而聲請調解,惟據聲請人陳報 之相對人應受送達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且相對人設立登記 址亦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 在卷可稽,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