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林貞祥
相 對 人 侏羅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承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係本於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而聲請調解,
惟相對
人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此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