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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林貞祥 相 對 人 侏羅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而聲請調解,相對 人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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